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
(2012年(nian)6月(yue)4日(ri)中(zhong)共(gong)(gong)中(zhong)央(yang)批準 2012年(nian)6月(yue)4日(ri)中(zhong)共(gong)(gong)中(zhong)央(yang)辦公(gong)廳發布 2019年(nian)8月(yue)30日(ri)中(zhong)共(gong)(gong)中(zhong)央(yang)政治(zhi)局會議(yi)修(xiu)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(yi)條 為了規(gui)范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(gong)作,維護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和黨的政策的統一(yi)性、權威(wei)性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制定條例》,制定本規(gui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i)定(ding)適(shi)用于黨組織制定(ding)的黨內法規(gui)和(he)規(gui)范性文件的備案(an)審(shen)查工作。
本(ben)規定所(suo)稱規范性文(wen)件,指黨(dang)組織(zhi)在履行(xing)職責過(guo)程(cheng)中形成的具(ju)有普遍約(yue)束力、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(fu)適用的文(wen)件。
下列文件不列入備(bei)案審查范(fan)圍:
(一(yi))印發領(ling)導(dao)講話、年度工作要點、工作總結等(deng)內容(rong)的文件;
(二)關于人事調整、表彰(zhang)獎(jiang)勵(li)、處(chu)分處(chu)理以及機關內(nei)部日常(chang)管理等事項(xiang)的文(wen)件(jian);
(三)請(qing)示、報告、會議活動(dong)通(tong)知、會議紀要(yao)、情況通(tong)報等文件;
(四)其他按照(zhao)規定不需(xu)要備案(an)審查的文件(jian)。
第三條 備案(an)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:
(一)有件必備(bei),凡屬備(bei)案審查范圍的(de)都應當及(ji)時報(bao)(bao)(bao)備(bei),不得瞞報(bao)(bao)(bao)、漏(lou)報(bao)(bao)(bao)、遲報(bao)(bao)(bao);
(二)有備(bei)必審(shen),對報備(bei)的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(wen)件(jian)應當及(ji)時、嚴格審(shen)查,不得備(bei)而不審(shen);
(三)有錯必糾,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(ti)應當(dang)按(an)照(zhao)規(gui)定作(zuo)出處理,不得打折扣(kou)、搞變通。
第四(si)條 各級黨(dang)委,黨(dang)的紀律(lv)檢(jian)查委員會、黨(dang)委(決策)議事協(xie)調機(ji)(ji)構以(yi)及黨(dang)的工作(zuo)機(ji)(ji)關(guan)、黨(dang)委直屬事業單位,黨(dang)組(zu)(黨(dang)委)承擔備案審查工作(zuo)主體責(ze)任。
各級(ji)黨(dang)委辦公廳(室)負責(ze)牽頭辦理(li)本級(ji)黨(dang)委備案審查(cha)(cha)工作,統籌(chou)協(xie)(xie)調、督促(cu)指導本地(di)區備案審查(cha)(cha)工作。有(you)關部(bu)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(ze)范圍內積極協(xie)(xie)助開展備案審查(cha)(cha)工作,共同(tong)發揮審查(cha)(cha)把關作用。
各級黨委(wei)應當(dang)與同(tong)級人(ren)大常委(wei)會、政府等有關方面建立健全備案(an)審查銜接(jie)聯動(dong)機制。
第二章 主體
第五條 黨組(zu)織制定(ding)的黨內(nei)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件應當向上級黨組(zu)織報備(bei)。
多(duo)個(ge)黨(dang)組織(zhi)聯合制定的(de)黨(dang)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件,由牽頭黨(dang)組織(zhi)向共同的(de)上級黨(dang)組織(zhi)報備。
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報備(bei)的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(xing)文件進行審查,具(ju)體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由其所屬法規(gui)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機(ji)構或(huo)者承擔(dan)相關職能(neng)的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機(ji)構辦理。
第六條 中(zhong)央(yang)紀律檢查(cha)委員會(hui)、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(決(jue)策)議事(shi)協調機(ji)構以及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工作(zuo)機(ji)關、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直屬事(shi)業單位,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批準設立的黨(dang)(dang)(dang)組(黨(dang)(dang)(dang)委),各省、自治區(qu)、直轄市黨(dang)(dang)(dang)委應當向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報備黨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(gui)和(he)規(gui)(gui)范性文件(jian)。
向地方黨委報備規范性文件的黨組織范圍,參照前款規定。
第七(qi)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(yuan)會以及黨中央工(gong)作(zuo)機(ji)關、有關中央國家機(ji)關部(bu)門黨組(zu)(黨委)可以根據(ju)工(gong)作(zuo)需(xu)要(yao),依照本規定精神建立系統內備(bei)案制度。
黨(dang)中央明(ming)確(que)規定(ding)(ding)黨(dang)組(zu)織將其(qi)制定(ding)(ding)的黨(dang)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報送(song)特定(ding)(ding)主體備(bei)查、審核的,從其(qi)規定(ding)(ding),同(tong)時(shi)有關黨(dang)組(zu)織還應當按照本(ben)規定(ding)(ding)要求進行(xing)報備(bei)。
逐步實行(xing)黨的(de)基(ji)層組織(zhi)向批準其設立的(de)黨組織(zhi)報備(bei)規范性文件(jian)。
第三章 報備
第八條 應當(dang)報(bao)備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,自發布之日(ri)起30日(ri)內由制定(ding)機關報(bao)備。
未按照規定(ding)時(shi)(shi)限報備(bei)的,審查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,必要時(shi)(shi)可以通報。
第九條 報(bao)備黨(dang)內(nei)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(wen)件(jian),應當提交(jiao)1份備案報(bao)告(gao)、正(zheng)式文(wen)本和(he)備案說明,裝訂成冊,并報(bao)送電子文(wen)本。
備案(an)說明應當寫明制(zhi)定背(bei)景、政策創新及其依據(ju)(ju)、重要數據(ju)(ju)指標來源、征求意見、審議簽批(pi)等情況。
第(di)十(shi)條 報備(bei)機關(guan)應當在每(mei)年2月1日前,將上(shang)一(yi)年度(du)文件目(mu)錄報送審查機關(guan)備(bei)查。
第四章 審查
第十一條(tiao) 審(shen)(shen)查(cha)機關對符合審(shen)(shen)查(cha)要求的報備黨內(nei)法(fa)規和規范性文件,應(ying)當(dang)予以登記,從(cong)下列方面進行(xing)審(shen)(shen)查(cha):
(一)政治性審查。包括是(shi)否(fou)認真貫徹(che)落實(shi)習(xi)近平新時代中(zhong)國特色社會主(zhu)義思想(xiang),是(shi)否(fou)同黨(dang)的基本(ben)(ben)理論(lun)、基本(ben)(ben)路(lu)線、基本(ben)(ben)方略相一致,是(shi)否(fou)與黨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重大決策部署相符合,是(shi)否(fou)嚴守黨(dang)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。
(二)合(he)法合(he)規(gui)(gui)性(xing)(xing)審查。包括是否(fou)同(tong)憲法和法律(lv)相(xiang)(xiang)一(yi)致,是否(fou)同(tong)黨章(zhang)、上(shang)位黨內法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性(xing)(xing)文(wen)件(jian)相(xiang)(xiang)抵觸,是否(fou)與同(tong)位黨內法規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范性(xing)(xing)文(wen)件(jian)對(dui)同(tong)一(yi)事項的規(gui)(gui)定(ding)相(xiang)(xiang)沖突(tu),是否(fou)符合(he)制(zhi)定(ding)權限(xian)和程序,是否(fou)落(luo)實精簡文(wen)件(jian)、改進(jin)文(wen)風要求等。
(三)合理性審查。包括是否(fou)適應形勢發展(zhan)需要,是否(fou)可能在(zai)社會上造(zao)成重大(da)負面(mian)影響,是否(fou)違(wei)反公平公正原則等(deng)。
(四)規范性(xing)審(shen)查。包括名(ming)稱使用是否(fou)(fou)適當,體(ti)例格式(shi)是否(fou)(fou)正(zheng)確,表述(shu)是否(fou)(fou)規范等。
審查機關(guan)在(zai)審查中,應當注重(zhong)保護有關(guan)地區和(he)部門結合實際改(gai)革創新(xin)的積極性。
第十二(er)條 對內容復雜敏感、專(zhuan)業(ye)性強、涉及面(mian)廣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,審(shen)查機關可以(yi)征求有關方面(mian)意見建議或者進(jin)行會商調研。
人大(da)常委會、政府、軍(jun)隊備(bei)案(an)(an)審查(cha)工(gong)作機構(gou)(gou)發現黨(dang)內法(fa)規和規范(fan)性文(wen)件可能存在違法(fa)違規問題的,可以(yi)向同(tong)級黨(dang)委備(bei)案(an)(an)審查(cha)工(gong)作機構(gou)(gou)提出審查(cha)建議。同(tong)級黨(dang)委備(bei)案(an)(an)審查(cha)工(gong)作機構(gou)(gou)應當研究處理,并以(yi)適當方(fang)式(shi)反(fan)饋結果。
第(di)十(shi)三條 針對審(shen)查(cha)中發現(xian)的問(wen)題(ti)或者有(you)關方面的意(yi)見建議,審(shen)查(cha)機關可以要求報備機關作出說明(ming)。
報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(shi)限內(nei)就(jiu)有關事項說(shuo)明(ming)理由和依據,同時(shi)可以提出(chu)處理措施。
第五章 處理
第十四條 審(shen)查(cha)機(ji)關應當(dang)根據不同情形,對報(bao)備的黨內法(fa)規(gui)(gui)和(he)規(gui)(gui)范性文件作出(chu)相(xiang)應處理決定,并督(du)促報(bao)備機(ji)關及時辦(ban)理。報(bao)備機(ji)關應當(dang)認真落實審(shen)查(cha)機(ji)關的處理決定。
第十(shi)五(wu)條 對審查(cha)中沒有發現問題的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(fan)性(xing)文(wen)件,審查(cha)機(ji)關應當直接予(yu)以備案通過,并及時反饋報備機(ji)關。
審(shen)查(cha)機關(guan)發現已經備案(an)通(tong)過的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(fan)性文(wen)件存在問題的,可以(yi)重新(xin)啟(qi)動審(shen)查(cha)程序。
第十六條 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(xing)文件沒(mei)有原則性(xing)問(wen)題(ti),但存在下列情形(xing)之一,審(shen)查(cha)機關可以(yi)(yi)予以(yi)(yi)備(bei)案(an)通過(guo),并向報備(bei)機關提出建議:
(一)有關規定基本(ben)合法合規,但需要在執行(xing)中(zhong)把(ba)握好尺度的(de);
(二)有關規定實(shi)施后(hou)上級精神發(fa)生變化或(huo)者新的改革措(cuo)施即將出臺,需要報(bao)備機關了解(jie)掌握的;
(三(san))有(you)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(you)較高參考價(jia)值的;
(四)其他需要提(ti)出建議的情形。
第十七(qi)條(tiao) 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性文件沒有原則性問題,但存在名稱使用、體例格式、文字表述等(deng)不規(gui)范情形的,審查(cha)機關(guan)可(ke)以(yi)予以(yi)備案通(tong)過,并將相關(guan)情況告知報備機關(guan)。
報備機(ji)關多次出現(xian)不(bu)規范情形的(de),審查機(ji)關可以視情予以通報。
第十八條(tiao) 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性文(wen)件沒有原則(ze)性問題,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審查(cha)機關可(ke)以(yi)(yi)予以(yi)(yi)備案通(tong)過(guo),并對報備機關進(jin)行書面提醒:
(一)有(you)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(fan)的;
(二)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(chan)生偏差或(huo)者引起誤(wu)解的(de);
(三(san))有關規定不夠合理的;
(四)制定程序不規范的;
(五)不符合精簡文件(jian)、改進文風要求(qiu)的;
(六)其他(ta)需要提醒的情形。
報備機(ji)關在(zai)(zai)收到(dao)書(shu)面提醒(xing)后應當主動整改,并將(jiang)相關情(qing)況及時通知有關方面,防范有關問題產生不利影響。審查機(ji)關要(yao)求報告處理情(qing)況的,報備機(ji)關應當在(zai)(zai)收到(dao)書(shu)面提醒(xing)后30日內報告。
第十九條 黨(dang)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(lie)情形之(zhi)一(yi),審(shen)查機關(guan)應(ying)當(dang)不予備案通過(guo),并要求報備機關(guan)進(jin)行糾正:
(一)違背黨章、黨的理(li)論和路(lu)線方針政策的;
(二)違反憲法和法律的;
(三(san))同上位黨內法規(gui)和規(gui)范(fan)性文(wen)件相抵(di)觸(chu)的;
(四)明(ming)顯(xian)不合理的;
(五)不(bu)符(fu)合(he)制定權(quan)限(xian)的;
(六)其他需要糾正(zheng)的(de)情形(xing)。
對(dui)審(shen)查發(fa)現的問題,審(shen)查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可(ke)(ke)以發(fa)函要求(qiu)報(bao)備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糾正,也可(ke)(ke)以由(you)報(bao)備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主動糾正。糾正可(ke)(ke)以采用修改原(yuan)文件(jian)、印發(fa)補充文件(jian)等方式(shi)。
報備(bei)機關(guan)應(ying)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后30日內報告相(xiang)關(guan)處(chu)理情況(kuang),對復雜敏感(gan)、容(rong)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,應(ying)當及時會同有關(guan)方面采(cai)取有效措施妥善處(chu)理。
糾(jiu)正后的黨內法規(gui)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(gui)范性(xing)(xing)文件(jian)符合要求的,審(shen)查(cha)機關按程(cheng)序予(yu)以備案通(tong)過。報備機關未在規(gui)(gui)(gui)定時(shi)限內糾(jiu)正問題或者報告(gao)有(you)關糾(jiu)正措施,且無正當理(li)由的,審(shen)查(cha)機關可以作出撤銷相關黨內法規(gui)(gui)(gui)和規(gui)(gui)(gui)范性(xing)(xing)文件(jian)的決定。
第二十條 審(shen)查機關對(dui)報備(bei)的(de)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作出(chu)審(shen)查處理決定,應(ying)當(dang)按(an)照(zhao)規定權限(xian)和程序審(shen)批。
第(di)二十(shi)一條 對未發現問(wen)題(ti)的(de)黨內(nei)法規和(he)規范(fan)性文件,審查機關一般(ban)在(zai)30日內(nei)完成審查處理(li)(li)工作。發現可能存(cun)在(zai)問(wen)題(ti)的(de),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(li)(li)時(shi)間,但一般(ban)不超過3個月。
備(bei)案審查工(gong)作有(you)關資料應當及(ji)時(shi)存檔備(bei)查。
第二(er)十二(er)條(tiao) 審(shen)查機(ji)關(guan)應(ying)當(dang)及時梳理(li)總結審(shen)查中發現的問題,加強綜合分析利用,推動完善制(zhi)度、改進工(gong)作。
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
第二十三(san)條 加強備案(an)審查工作(zuo)信息化(hua)建(jian)設,建(jian)立健全覆蓋(gai)全面(mian)、互聯(lian)互通、功(gong)能完備、操作(zuo)便捷的備案(an)專(zhuan)網,提高備案(an)審查工作(zuo)信息化(hua)水平。
第二十四(si)條 黨組織應當(dang)加強(qiang)對備案審查工作(zuo)情況的監督檢(jian)查、考核評價、表(biao)彰獎勵(li),相關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(tong)報。
第二十五條 實行(xing)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和規(gui)范(fan)性(xing)文件備案審查責(ze)任(ren)追究制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(yi),應當依規(gui)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、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(gong)作人員的責(ze)任(ren):
(一)履行政治(zhi)責任不到位(wei),對備(bei)案審查工作(zuo)不重(zhong)視不部署,組織領導不力,造(zao)成嚴重(zhong)后果的;
(二)違反(fan)報備(bei)工作程序和時(shi)限(xian)要求,報備(bei)不(bu)規范(fan)、不(bu)及時(shi)甚至不(bu)報備(bei),或者(zhe)對(dui)審查機關指出的(de)問(wen)題拒不(bu)整改或者(zhe)整改不(bu)及時(shi)、不(bu)到(dao)位,造成嚴重后果的(de);
(三)違反審查(cha)工(gong)作程序和時限要求,審查(cha)不規(gui)范、不及時或(huo)者出(chu)現明顯錯(cuo)誤,造成嚴重后果的;
(四)其他(ta)應當追究責任的(de)情形。
第七章 附則
第(di)二(er)十六條 中央(yang)軍事委員(yuan)會(hui)可(ke)以根據本規定(ding),制定(ding)軍隊黨(dang)內法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備案審(shen)查辦法。
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(gong)廳(ting)負責(ze)解釋。
第二(er)十八(ba)條 本規定自2012年7月1日(ri)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