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
(2012年5月26日中(zhong)(zhong)共中(zhong)(zhong)央批準(zhun)并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(zhong)(zhong)共中(zhong)(zhong)央政治局會議修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tiao) 為了(le)規(gui)范黨內(nei)法規(gui)制定工作,提(ti)高(gao)黨內(nei)法規(gui)質量(liang),形成完善的黨內(nei)法規(gui)體系,推(tui)進依規(gui)治黨,根據《中國共(gong)產黨章(zhang)程(cheng)》,制定本條(tiao)例。
第二條 黨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制定工作(zuo)以(yi)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(dong)思想、鄧小(xiao)平(ping)理論、“三個代表(biao)”重(zhong)要思想、科學發(fa)展觀、習近平(ping)新(xin)時代中(zhong)國特(te)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(dao),堅(jian)持和加強黨(dang)(dang)(dang)的全面領導(dao),堅(jian)持黨(dang)(dang)(dang)要管黨(dang)(dang)(dang)、全面從嚴治黨(dang)(dang)(dang),堅(jian)決(jue)維(wei)護(hu)習近平(ping)總書(shu)記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的核心、全黨(dang)(dang)(dang)的核心地位(wei),堅(jian)決(jue)維(wei)護(hu)黨(dang)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權(quan)威和集中(zhong)統一領導(dao)。
第三(san)條(tiao) 黨(dang)內法規是(shi)黨(dang)的(de)(de)中央組織,中央紀律(lv)檢查委員會(hui)以及黨(dang)中央工作機關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(dang)委制定的(de)(de)體現(xian)黨(dang)的(de)(de)統一意志、規范(fan)黨(dang)的(de)(de)領導和黨(dang)的(de)(de)建設活動、依靠黨(dang)的(de)(de)紀律(lv)保證(zheng)實施的(de)(de)專(zhuan)門規章制度。
黨章是最根本的(de)(de)黨內法(fa)規,是制定其他黨內法(fa)規的(de)(de)基(ji)礎和依據。
第四條 制(zhi)定黨內法(fa)規,主要就以下(xia)事項作出規定:
(一)黨的各(ge)級各(ge)類組織的產生、組成、職權職責;
(二(er))黨(dang)的(de)領導和黨(dang)的(de)建設的(de)體制機制、標準要求、方式方法;
(三)黨組(zu)織(zhi)工(gong)作、活動和(he)黨員行為的(de)監(jian)督(du)、考核(he)、獎懲、保(bao)障;
(四)黨的(de)干(gan)部的(de)選拔、教育、管理(li)、監督。
凡是涉及創設黨(dang)組(zu)(zu)織(zhi)(zhi)職(zhi)權職(zhi)責、黨(dang)員義務權利、黨(dang)的紀律處分(fen)和組(zu)(zu)織(zhi)(zhi)處理的,只能由黨(dang)內法規作出規定。
第五條 黨內法(fa)規(gui)的名稱(cheng)為黨章、準則(ze)、條例、規(gui)定、辦法(fa)、規(gui)則(ze)、細則(ze)。
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(zong)旨、路線和綱領、指導思想(xiang)和奮斗目標、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、黨員義務(wu)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(zuo)出根本規定(ding)。
準(zhun)則對全(quan)黨政治生活、組織生活和全(quan)體(ti)黨員(yuan)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(ding)。
條例對黨(dang)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(mian)重要工作(zuo)作(zuo)出全面(mian)規定。
規(gui)定(ding)、辦法(fa)、規(gui)則、細則對黨(dang)的某(mou)一方面重要工作(zuo)的要求和程序等作(zuo)出具體規(gui)定(ding)。
中央紀(ji)律(lv)檢查委員會以(yi)(yi)及(ji)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黨委制定(ding)的黨內法規,可(ke)以(yi)(yi)使用(yong)規定(ding)、辦法、規則(ze)、細則(ze)的名稱。
第(di)六條 黨內法規一般使用條款(kuan)形式表述,根(gen)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編、章、節、條、款(kuan)、項、目。
第七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應(ying)當遵循下列原(yuan)則:
(一(yi))堅(jian)持正(zheng)確政治方(fang)向,增強“四(si)個(ge)意識”、堅(jian)定“四(si)個(ge)自信(xin)”、做到“兩個(ge)維(wei)護”;
(二(er))堅持從(cong)黨(dang)的事業發(fa)展需要(yao)和全面從(cong)嚴治(zhi)黨(dang)實際出發(fa);
(三)堅持以(yi)黨(dang)章為(wei)根(gen)本(ben),貫徹(che)黨(dang)的基(ji)本(ben)理論、基(ji)本(ben)路線、基(ji)本(ben)方略;
(四)堅(jian)持民主(zhu)集中(zhong)(zhong)制,充分發揚黨(dang)內民主(zhu),維護(hu)黨(dang)的集中(zhong)(zhong)統一(yi);
(五)堅(jian)持黨必(bi)須在憲法(fa)和法(fa)律的范圍內(nei)(nei)活動,注重黨內(nei)(nei)法(fa)規同國家法(fa)律銜接(jie)和協調;
(六)堅持(chi)便利管用(yong),防(fang)止繁瑣重復。
第(di)八條(tiao) 黨內法規制(zhi)定工(gong)作由黨中央集中統(tong)一領導,日常工(gong)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(ze)。
中央辦(ban)公廳承擔黨內法(fa)規制定(ding)的統(tong)籌協調(diao)和督(du)促指(zhi)導工作。
第二章 權限
第九條 黨的中央(yang)組織就下(xia)列事項制定中央(yang)黨內(nei)法規(gui):
(一)黨的性質和宗(zong)旨、路(lu)線(xian)和綱領(ling)、指導(dao)思想(xiang)和奮斗目標(biao);
(二(er))黨的各級各類組(zu)織的產(chan)生、組(zu)成和職(zhi)權職(zhi)責的基本(ben)制度(du);
(三)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(ben)制度(du);
(四)黨的領(ling)導(dao)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(ben)制度;
(五)涉及黨的(de)重大(da)問題的(de)事項;
(六)黨的(de)紀律處分和組(zu)織處理方面的(de)基本制度;
(七)其他應當(dang)由中(zhong)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(shi)項(xiang)。
凡(fan)是(shi)涉及黨中(zhong)(zhong)央集中(zhong)(zhong)統一領(ling)導(dao)的事項,只能由中(zhong)(zhong)央黨內法(fa)規作(zuo)出規定。
第(di)十條(tiao) 中央(yang)紀律檢(jian)查委員會以及(ji)黨中央(yang)工作機關就其職(zhi)權范圍(wei)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:
(一(yi))為貫(guan)徹執行(xing)中央黨(dang)內法規(gui)作出配套規(gui)定;
(二)履行黨(dang)章和中央(yang)黨(dang)內法規(gui)規(gui)定的黨(dang)的工作相(xiang)關職責(ze)。
確有必要的(de),經黨中央(yang)批準,有關(guan)中央(yang)國家機關(guan)部門(men)黨委可以就特定(ding)事項制(zhi)定(ding)黨內法規。
第(di)十一條 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(wei)內有(you)關事(shi)項制定黨內法規:
(一)為貫徹執行中(zhong)央黨內法規作出配套規定(ding);
(二)履行黨(dang)章和中央黨(dang)內法規規定的(de)領導本地(di)區經(jing)濟社會發展(zhan)和負責(ze)(ze)本地(di)區黨(dang)的(de)建(jian)設(she)相關職責(ze)(ze)。
第十二條 根據黨(dang)(dang)(dang)中央(yang)(yang)授權(quan),就應當制(zhi)(zhi)定中央(yang)(ya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的有關事項(xiang),中央(yang)(yang)紀律檢查委(wei)員會以(yi)及黨(dang)(dang)(dang)中央(yang)(yang)工作機關和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黨(dang)(dang)(dang)委(wei)可以(yi)先行制(zhi)(zhi)定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,待條件成熟時再制(zhi)(zhi)定中央(yang)(ya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。
根據黨中央(yang)(yang)授權制(zhi)定黨內法規(gui)的,制(zhi)定機關(guan)應(ying)當嚴格(ge)遵循授權要(yao)求,及時向黨中央(yang)(yang)請示報告有關(guan)重大事(shi)項,經報黨中央(yang)(yang)批準后(hou)方(fang)可發布。
第十三條(tiao) 涉及(ji)兩個以上部委(wei)職(zhi)權范(fan)圍的事項(xiang),有(you)關(guan)部委(wei)應當(dang)聯合制(zhi)定(ding)(ding)黨(dang)(dang)內法規(gui)或者提請黨(dang)(dang)中央制(zhi)定(ding)(ding)中央黨(dang)(dang)內法規(gui)。
制定(ding)黨內法規涉及政府(fu)職(zhi)權范圍事項(xiang)的(de),可以由黨政機關聯(lian)合制定(ding)。
第十(shi)四條 上位黨內法規明(ming)確要求制(zhi)定(ding)配(pei)套黨內法規的,應當及時(shi)制(zhi)定(ding);沒有要求的,一般(ban)不再制(zhi)定(ding)。
制定(ding)配套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(fa)規,不得超出上位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(fa)規規定(ding)的范圍,作(zuo)(zuo)(zuo)出的規定(ding)應(ying)當明確、具體,具有針對(dui)性(xing)、可操作(zuo)(zuo)(zuo)性(xing)。除非必要情況,對(dui)上位黨(dang)內(nei)(nei)法(fa)規已經明確規定(ding)的內(nei)(nei)容不作(zuo)(zuo)(zuo)重(zhong)復性(xing)規定(ding)。
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
第十五(wu)條 制(zhi)定黨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應當統籌進行(xing)(xing),科學(xue)編制(zhi)黨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制(zhi)定工作(zuo)五(wu)年規(gui)劃和年度計劃,突出重點(dian)、整體推進,構建內(nei)容(rong)科學(xue)、程序嚴密(mi)、配套完備(bei)、運行(xing)(xing)有(you)效的黨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體系。
第十六條 中(zhong)(zhong)央黨(dang)(dang)內法規(gui)制定工作五年規(gui)劃(hua),由中(zhong)(zhong)央辦公廳對中(zhong)(zhong)央紀(ji)律檢(jian)查委員會以及中(zhong)(zhong)央各部門和省、自治區、直(zhi)轄市(shi)黨(dang)(dang)委提出的制定建(jian)議進行匯總,并廣泛征(zheng)求(qiu)意(yi)見后擬訂,經(jing)中(zhong)(zhong)央書記處(chu)辦公會議討論,報黨(dang)(dang)中(zhong)(zhong)央審定。
中(zhong)央黨內法規(gui)制定工(gong)作年度(du)計劃,由中(zhong)央辦公廳對(dui)中(zhong)央紀律檢查委(wei)員會以及中(zhong)央各部門(men)每年年底前(qian)提出的下一(yi)年度(du)制定建議進(jin)行匯總后擬(ni)訂,報黨中(zhong)央審批。
第(di)十七條 中央(yang)(yang)紀(ji)律檢查(cha)委(wei)員會以及(ji)中央(yang)(yang)各(ge)部(bu)門(men)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(dang)委(wei)提(ti)出的中央(yang)(yang)黨(dang)內(nei)法(fa)規制定建議(yi),應當包括黨(dang)內(nei)法(fa)規名稱、制定必(bi)要(yao)性、報送(song)時間(jian)、起草單位等(deng)。
第(di)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(gong)作機關和(he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(he)實際需要,編制本(ben)系統(tong)、本(ben)地區黨內法規(gui)制定工(gong)作規(gui)劃(hua)和(he)計劃(hua)。
第十九條(tiao)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(hua)和計劃(hua)在執行(xing)過程中,可(ke)以根據(ju)實際情況進行(xing)調整。
第四章 起草
第二(er)十條 中央(yang)(yang)黨內法規按其內容(rong)一般由中央(yang)(yang)紀(ji)律檢查委員會(hui)以及(ji)(ji)中央(yang)(yang)有(you)關(guan)部(bu)門(men)等(deng)起草(cao),綜(zong)合(he)性(xing)黨內法規由中央(yang)(yang)辦公廳(ting)協調中央(yang)(yang)紀(ji)律檢查委員會(hui)以及(ji)(ji)中央(yang)(yang)有(you)關(guan)部(bu)門(men)等(deng)起草(cao)或者成立專門(men)起草(cao)小組(zu)起草(cao)。特別重要的中央(yang)(yang)黨內法規由黨中央(yang)(yang)組(zu)織起草(cao)。
中央紀律(lv)檢查委員會以及黨(dang)(dang)中央工作機關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(dang)(dang)委制定的黨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,由(you)其自行組織起草(cao)。
第二(er)十一條 黨內法(fa)規草案一般(ban)應當(dang)包(bao)括(kuo)下列內容:
(一)名(ming)稱(cheng);
(二)制定目的和(he)依據;
(三)適用范圍;
(四)具體(ti)規(gui)范;
(五)解釋機關;
(六(liu))施(shi)行日期。
第(di)二(er)(er)十二(er)(er)條(tiao) 起草(cao)黨(dang)(dang)內法規,應當深入調查(cha)研究,全面(mian)掌握(wo)實(shi)際(ji)情況,認真總(zong)結(jie)歷(li)史經驗和新(xin)的(de)(de)實(shi)踐經驗,充分了(le)解各級黨(dang)(dang)組(zu)織和廣大(da)黨(dang)(dang)員的(de)(de)意見和建議。必要時(shi),調查(cha)研究可以吸收黨(dang)(dang)委及其(qi)工(gong)作機關法律顧問和有(you)關專家學者(zhe)參(can)加,或者(zhe)委托(tuo)專門機構開展。
第二(er)十三條(tiao) 起草黨內法(fa)規的部門(men)和單(dan)位,應(ying)當就涉(she)及其他部門(men)和單(dan)位工作范圍的事項,同有關部門(men)和單(dan)位協(xie)商一(yi)(yi)致。經協(xie)商未能取得一(yi)(yi)致意見(jian)的,應(ying)當在報送黨內法(fa)規草案時對(dui)有關情況作出說明。
第二十四條 起(qi)草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(gui)(gui),應(ying)(ying)當(dang)(dang)與現行(xi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(gui)(gui)相(xiang)銜接(jie)。對同一事項,如果需要(yao)作出與現行(xi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(gui)(gui)不(bu)一致的規(gui)(gui)定,應(ying)(ying)當(dang)(dang)在草案中(zhong)作出廢(fei)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(xing)黨(dang)(dang)(dang)內法(fa)規(gui)(gui)的規(gui)(gui)定,并(bing)在報(bao)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。
第二十五條(tiao) 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草(cao)案形成后,應當(dang)廣泛征(zheng)求(qiu)意(yi)(yi)見(jian)(jian)。征(zheng)求(qiu)意(yi)(yi)見(jian)(jian)范圍根據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草(cao)案的具體(ti)內(nei)容確定,必要時在全(quan)黨(dang)(dang)范圍內(nei)征(zheng)求(qiu)意(yi)(yi)見(jian)(jian)。征(zheng)求(qiu)意(yi)(yi)見(jian)(jian)時應當(dang)注意(yi)(yi)聽(ting)取(qu)黨(dang)(dang)代表大會(hui)代表和基層黨(dang)(dang)員、干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(yi)(yi)見(jian)(jian)。與群(qun)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草(cao)案,應當(dang)充(chong)分聽(ting)取(qu)群(qun)眾意(yi)(yi)見(jian)(jian)。
征(zheng)求意(yi)見可以(yi)采(cai)取書面形式(shi),也可以(yi)采(cai)取座談會(hui)(hui)、論證(zheng)會(hui)(hui)、網上征(zheng)詢(xun)等形式(shi)。
第二十(shi)六條 起草(cao)(cao)部門(men)和單位(wei)向審議批準(zhun)機關報(bao)(bao)送(song)黨(dang)內法規草(cao)(cao)案,應當同時報(bao)(bao)送(song)草(cao)(cao)案制定(ding)說(shuo)(shuo)明。制定(ding)說(shuo)(shuo)明應當包括制定(ding)黨(dang)內法規的必要(yao)性、主要(yao)內容(rong)、征求意見情況(kuang)(kuang)、同有關部門(men)和單位(wei)協(xie)商情況(kuang)(kuang)等。
第五章 審批與發布
第二十七條 審(shen)(shen)議(yi)批準機關收到(dao)黨內法規草案(an)后,交由所屬(shu)法規工(gong)作機構進行前(qian)置審(shen)(shen)核。前(qian)置審(shen)(shen)核主要審(shen)(shen)核下列內容:
(一)是否符合增強“四(si)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(si)個自信”、做到(dao)“兩個維護”等(deng)政(zheng)治(zhi)要求;
(二)是(shi)否(fou)同(tong)黨章、黨的理論(lun)和(he)路線方針(zhen)政策(ce)相(xiang)抵觸;
(三)是(shi)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(zhi);
(四)是(shi)否(fou)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;
(五)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(he)規范(fan)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(xiang)沖突;
(六)是(shi)否就涉及的重大問題與有關(guan)部(bu)門(men)和單位協商;
(七(qi))是(shi)否存在(zai)謀(mou)求部(bu)門(men)利益和地方保護問題;
(八(ba))是否(fou)符合制(zhi)定權(quan)限、程序(xu)以及規(gui)范表述要(yao)求(qiu)。
對存在問題的黨內(nei)法規(gui)草(cao)(cao)案,法規(gui)工作機構經(jing)批準可以(yi)向起(qi)草(cao)(cao)部門(men)和(he)(he)單(dan)位提出修改(gai)意見。如起(qi)草(cao)(cao)部門(men)和(he)(he)單(dan)位不(bu)采納修改(gai)意見,法規(gui)工作機構可以(yi)向審議(yi)批準機關(guan)提出修改(gai)、緩(huan)辦或者退回的建(jian)議(yi)。
第二十(shi)八條 中央(yang)黨(dang)內(nei)法規草案的審(shen)批,按照下列方(fang)式進行:
(一)準(zhun)則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員會全(quan)體(ti)會議審議批(pi)準(zhun);
(二)條例草案(an)一般由中央政治(zhi)局會議審(shen)議批(pi)準;
(三)規定、辦法、規則、細則草案(an)一(yi)般由中(zhong)央政治局常委(wei)會會議(yi)審議(yi)批準;
(四(si))對調整范圍單一或者(zhe)配套(tao)性規定、辦法(fa)、規則、細則草案,可以采取(qu)傳批方(fang)式,由中央辦公(gong)廳(ting)報黨中央審批。
中央紀(ji)律(lv)檢查(cha)委員會(hui)以(yi)及(ji)黨(dang)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(dang)內法規草案,由其(qi)領導機構會(hui)議審議批(pi)準。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制(zhi)定的黨內法規(gui)草案,由黨委全體會(hui)議或者常委會(hui)會(hui)議審議批準。
第二十九(jiu)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(nei)法規(gui)草(cao)案(an),由法規(gui)工作機構(gou)審核并按照(zhao)程序報批后發布。
中央(yang)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(gui)采用(yong)中央(yang)文(wen)件(jian)(jian)形(xing)式發(fa)布(bu)。中央(yang)紀律檢查(cha)委(wei)(wei)員(yuan)會(hui)制定(ding)(ding)的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(gui)采用(yong)中央(yang)紀律檢查(cha)委(wei)(wei)員(yuan)會(hui)文(wen)件(jian)(jian)形(xing)式發(fa)布(bu)。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中央(yang)工作(zuo)機(ji)關制定(ding)(ding)的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(gui)采用(yong)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中央(yang)工作(zuo)機(ji)關文(wen)件(jian)(jian)形(xing)式發(fa)布(bu)。省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委(wei)(wei)制定(ding)(ding)的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(gui)采用(yong)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委(wei)(wei)文(wen)件(jian)(jian)或者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委(wei)(wei)辦公廳文(wen)件(jian)(jian)形(xing)式發(fa)布(bu)。發(fa)布(bu)時(shi),黨(dang)(dang)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(gui)標題應當添(tian)加題注,載(zai)明制定(ding)(ding)機(ji)關、通過日期、發(fa)布(bu)日期。
黨(dang)(dang)內法規除涉(she)及(ji)黨(dang)(dang)和國(guo)家秘(mi)密不(bu)得(de)公(gong)(gong)開(kai)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(bu)宜公(gong)(gong)開(kai)外,應當在黨(dang)(dang)報黨(dang)(dang)刊、重點(dian)新聞網站、門戶(hu)網站等黨(dang)(dang)的媒體(ti)上公(gong)(gong)開(kai)發布(bu)。
第三十條(tiao)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(cheng)熟的(de)黨(dang)內法規,可以先試(shi)(shi)行(xing)。試(shi)(shi)行(xing)期限一般(ban)不超(chao)過5年。
第六章 保障
第三十一條(tiao) 制定黨內(nei)法(fa)規,應當嚴格(ge)遵循效力位階要求:
(一)黨章在黨內法規(gui)中具有最(zui)高效力,其他(ta)任何黨內法規(gui)都(dou)不(bu)得同黨章相抵觸;
(二(er))中(zhong)央黨(dang)內(nei)法(fa)規的效力(li)高于中(zhong)央紀律(lv)檢查委(wei)員會以及黨(dang)中(zhong)央工作機關和(he)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黨(dang)委(wei)制(zhi)定的黨(dang)內(nei)法(fa)規,中(zhong)央紀律(lv)檢查委(wei)員會以及黨(dang)中(zhong)央工作機關和(he)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黨(dang)委(wei)制(zhi)定黨(dang)內(nei)法(fa)規不得同中(zhong)央黨(dang)內(nei)法(fa)規和(he)規范(fan)性文件相抵觸(chu);
(三)中(zhong)央(yang)紀律檢(jian)查(cha)委員會(hui)以及黨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工(gong)作機關制定的(de)(de)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的(de)(de)效力高于省、自治區(qu)、直轄市黨(dang)(dang)委制定的(de)(de)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,省、自治區(qu)、直轄市黨(dang)(dang)委制定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不得同中(zhong)央(yang)紀律檢(jian)查(cha)委員會(hui)以及黨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工(gong)作機關制定的(de)(de)黨(dang)(dang)內(nei)法規(gui)相抵觸。
第三十二條 中央(yang)紀律檢查委員會(hui)以及黨(dang)中央(yang)工作機關和省(sheng)、自(zi)治區、直(zhi)轄市黨(dang)委制定的黨(dang)內法(fa)規(gui)有(you)下列情形之一(yi)的,黨(dang)中央(yang)予以責令(ling)改正或(huo)者撤銷:
(一)同黨章、黨的理論(lun)和路線方針(zhen)政策相(xiang)抵觸;
(二)同憲(xian)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(di)觸(chu);
(三)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(wen)件相抵觸;
(四)其(qi)他應當責令(ling)改正或者撤銷的情形。
不同部委(wei)制定的黨(dang)(dang)內法規對同一事項作出的規定相(xiang)沖(chong)突的,提請黨(dang)(dang)中(zhong)央處理。
第三十三條 同一(yi)(yi)(yi)制(zhi)定(ding)機關(guan)制(zhi)定(ding)的(de)黨內法規(gui)(gui)(gui),一(yi)(yi)(yi)般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與特(te)(te)別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不(bu)一(yi)(yi)(yi)致的(de),適用(yong)特(te)(te)別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;舊的(de)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與新(xin)的(de)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不(bu)一(yi)(yi)(yi)致的(de),適用(yong)新(xin)的(de)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三十(shi)四(si)條 黨內(nei)法規(gui)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款具(ju)體(ti)含義或(huo)者(zhe)適用問題的,應當進行解釋。中央(yang)黨內(nei)法規(gui)由黨中央(yang)或(huo)者(zhe)授權有(you)關部委(wei)解釋,中央(yang)紀律檢查委(wei)員會以(yi)及黨中央(yang)工(gong)作機關和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(xia)市黨委(wei)制定的黨內(nei)法規(gui)由制定機關解釋。
黨內法規(gui)的解(jie)釋同(tong)黨內法規(gui)具有同(tong)等效力。
第(di)三(san)十五條 中(zhong)央(yang)紀(ji)律檢查(cha)委員會以及(ji)黨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工作(zuo)(zuo)機關和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黨(dang)委制定的黨(dang)內法(fa)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(qi)30日內報(bao)黨(dang)中(zhong)央(yang)備案。中(zhong)央(yang)辦公廳按照有(you)關規定負責具體審(shen)查(cha)工作(zuo)(zuo)。
第三十六條 堅持制定和(he)實施一體推進,健(jian)全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執行(xing)責任(ren)制,加大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宣傳、教育、培(pei)訓力度,對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執行(xing)情況、實施效果(guo)開(kai)展評估,加強(qiang)監督執紀(ji)問責,確(que)保黨內(nei)法(fa)規(gui)得到有效實施。
第三十七條 制(zhi)(zhi)定機關應當組(zu)織開(kai)(kai)展(zhan)黨內法規清(qing)理工(gong)作,及時開(kai)(kai)展(zhan)集中(zhong)清(qing)理,根(gen)據(ju)需要開(kai)(kai)展(zhan)特定內容(rong)或者特定范圍的專項清(qing)理,在制(zhi)(zhi)定工(gong)作中(zhong)同步開(kai)(kai)展(zhan)即時清(qing)理。根(gen)據(ju)清(qing)理情況,作出修改、廢止、宣布失效等決定。
第三十八條(tiao) 制定(ding)機(ji)關應(ying)當(dang)(dang)及時修(xiu)(xiu)改(gai)滯后于(yu)實踐發展(zhan)(zhan)的(de)(de)黨(dang)內法規(gui)。視情(qing)可(ke)以采取(qu)修(xiu)(xiu)訂、修(xiu)(xiu)正案或者修(xiu)(xiu)改(gai)決定(ding)等方式修(xiu)(xiu)改(gai),對(dui)相關聯的(de)(de)黨(dang)內法規(gui)可(ke)以開展(zhan)(zhan)集(ji)中修(xiu)(xiu)改(gai)。修(xiu)(xiu)改(gai)后,應(ying)當(dang)(dang)發布新的(de)(de)黨(dang)內法規(gui)文本(ben)。
第三十九條 黨內(nei)法規(gui)(gui)的(de)編纂、匯(hui)編、出版等事宜,由制定機(ji)關(guan)所屬(shu)法規(gui)(gui)工作機(ji)構(gou)按(an)照有關(guan)規(gui)(gui)定辦理。
第七章 附則
第(di)四(si)十條(tiao) 黨內(nei)法規的修改,適用本條(tiao)例(li)。
黨章(zhang)的修改適用(yong)黨章(zhang)的規定。
第(di)四十(shi)一條(tiao) 軍隊黨內法規(gui)制定(ding)規(gui)定(ding),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(tiao)例制定(ding)。
第(di)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(ting)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(shi)三條(tiao) 本條(tiao)例自(zi)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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